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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2-10 19:47    文字:【】【】【
摘要:首页:名人坊娱乐平台:首页 从广义讲,绿色贸易壁垒指的是一个国家以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为理由和目标,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所设置的贸易障碍。从狭义上说,绿色贸易壁垒实

  首页:名人坊娱乐平台:首页从广义讲,绿色贸易壁垒指的是一个国家以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为理由和目标,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所设置的贸易障碍。从狭义上说,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方通过制订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疫制度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

  (1)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标准是通过立法手段制订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产品进口,对贸易实施限制。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制订的,对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拒在发达国家之外。

  (2)绿色环境标志。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是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用来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人体健康,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其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从而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的工艺。

  (3)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也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绿色包装一般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复用和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包装。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各种检疫措施不仅极为严格,而且繁琐复杂。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订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

  (5)绿色补贴。它是指一种将资源环境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经济效果使成本与效益尽可能在生产和经营者身上得到统一的一种手段。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因此而提高。

  第一,表现内容上具有合理性。贸易保护主义者抓住消费者的心理,以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保护环境与资源为理由,表面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也迎合了绿色消费的需要,以达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第二,保护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广泛的保护倾向,不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而且对产品从生产前的设计一直到消费后的最终处理都有限制。近年来还从产品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领域,呈现出无所不包的态势。

  第三,保护方式上具有隐蔽性。一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续繁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商品难以对付和适应。其目的是利用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使出口方难以预见其内容及变化而难以对付和适应,但又不易产生贸易摩擦。

  第四,制订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大多数非关税壁垒不是通过公开立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而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则有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如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同时,各国还制订有本国关注的一些法规,如1989年美国实施的609条款。

  第五,动态性。发达国家所制订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会随着其贸易伙伴经济和技术水平的进步而调整,从而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出现不断提高的趋势。如近年来,日本对进口大米检验的量化指标已经从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2000年的104项。有些国家规定,当某种具有绿色标志的产品在其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096时,该国对其环境标志的要求就会做出提高的调整。

  绿色贸易壁垒这种贸易保护措施,虽然能有效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具有实施壁垒的条件。到目前为止,实施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美国,而受影响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这主要是因为:

  ①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规定高药残标准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如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0.2——0.3ug/kg,这个标准不仅是我国就是欧盟本身也很难达到标准。

  ②实施绿色贸易壁垒要具有完善的检测体系。仅有高药残标准是不够的,必须辅以先进的检测设备、检测技术以及高素质的检测人员。具有先进的检测技术、设备可以增加应检农药的种类,以及最大限度的提高限量标准,这样就可以对低检测水平的国家形成壁垒。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我国己经具备相当的农产品竞争力,在水稻、蔬菜、水果和畜产品、水产品、茶叶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后,良好的制度条件为我国扩大出口、发展开放型经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走出去”的道路上并非阳光灿烂,作为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首当其冲,频频受挫。近年来虽然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额一年比一年高,但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出口总增长速度,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产品附加值低以外,农产品出口屡遭国外绿色贸易壁垒是另一大重要原因。

  自1996年8月起,欧盟成员国相继停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和部分水产。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按欧盟法规进行了全面整改,并于1997年接受了欧盟兽医代表团的考察。代表团考察报告对我国的相关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欧盟只做出了恢复从我国3家工厂进口兔肉的决定。1998年9月、1999年6月和1999年10月,欧盟兽医代表团先后三次来华考察。2000年5月,欧方公布决议,认可我国山东、上海可以对其出口禽肉,但未批准我国加工厂注册。2001年欧方专家来华考察我国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残留物质监控体系,随后向欧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片面的、不切实际的考察报告,导致我国冻鸡出口下降了41%,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的出口分别下降了20%和29%。

  近年来,许多进口国更是加大了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测、检疫力度,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难度。2002年日本对我国青岛的肉鸡产品检疫项目增加了10个指标,对蔬菜农药残留化验检测项目,由入世前的4项增加到46项;韩国对我国出口蔬菜的检测仅农药残留的检测指标最高时就达200多项;欧盟对我国茶叶的检测项目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检测增加到62种;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美国以担心输入病虫害为由,自2005年4月1日起,禁止进口中国的人造圣诞树等人工木制装饰品,仅此一项禁令将会影响中国对美国上亿美元的出口。

  使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异常严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同时由于各种卫生、农药标准也因耕作方式不当而常常不合格,从而使中国成为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大国。

  ①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绿色经济观念。我国在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尽管农作物的产量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环保意识淡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致使农业的污染也日趋严重。工农业造成的19各种污染,通过周围的环境(土壤、水等)作用于农作物,使农产品受到污染,导致“问题蔬菜、问题粮食”的产生。此外,由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设施落后,导致食品后续污染问题严重,造成食品生产前期污染未消除,后续污染依然存在的状况。然而,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推出ISO14000标准认证,其环境管理体系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跳板,但我国企业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应。

  ②我国环境标准过低,农业生产企业认证能力薄弱。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在我国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滞后,周期也长,没有严格的标准制约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品质。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要进入国外市场,就需要获得国际上公认的和特定进口国家的绿色认证,一些企业担心认证会降低价格竞争能力,造成认证不积极,普遍存在侥幸的心理。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要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使一些企业望而生畏。

  ③农产品检疫系统不健全。从中国近年来发生的假大米、有毒奶粉、冠生园劣质月饼事件到最近被查出的“苏丹红一号”等事件,“苏丹红一号”在十年前就已经被禁了,为什么在今天又查出它存在于大量食品中,在其他国家关注食品安全之际,我国的卫生检疫系统却还形同虚设,更为可气的是,还有一部分官员在开绿灯,使中国农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不高而导致农产品受阻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中国的检疫系统建设势在必行。

  ④环保法律规范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正是由于我国法律中有关农产品各种标准的规范不健全,才使发达国家常常钻我国法律的漏洞。目前我国引进外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还不完善,对国外进口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不严,对外国产品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管制较为宽松。且在事实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①国际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强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人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和卫生食品安全日益关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对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严格,“绿色”成为了一种时尚,一种健康的代言。这促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为此,发达国家政府便在国内推行绿色生产、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实施绿色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约束和限制国外未达到本国或国际环境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②将同一标准使用在处于经济与科技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同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它们制定了众多的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志,是想利用生产和销售绿色产品,发展绿色科技和相关服务,控制未来的世界市场。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极为迫切的经济增长甚至是温饱问题,在环保领域的缺口较大,它们既无雄厚的资金,又无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环保水平尚处于初始阶段,在短期内缺乏实施同一环境标准的能力。而在两个发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阶段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上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导致发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之外,极大的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步伐的加快。

  (1)加大传媒宣传环保的力度。21世纪经济的主旋律将是绿色经济,政府应呼吁提高国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开展环境教育。环境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环境意识化为公众自觉的环境行为,因而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使其知晓我国经济的“绿化”是一项公益事业,受益的应是整个国家和每一个公民。同时,政府要注重发挥职能指导作用,提倡绿色生活方式,把绿色贸易、绿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这既可从根本上冲破绿色贸易壁垒,又可保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之适应全球一体化浪潮,并与国际贸易体系接轨。

  (2)制定和完善国内相应的环保法规。在国内立法方面,应加快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缩小与发达国加环保水平的距离。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在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案件时,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往往倍受重视。从已处理的贸易与环境争端的一些案例的裁决来看,只要引用的国内环保法律规定准确、有权威性,维护环境利益的一方往往胜诉,而对环境保护不利的一方则往往败诉。因此,必须加速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

  (1)整治农业环境,治理农业污染。主要是加强对农业环境、渔业水域、草原牧区、特别是土壤环境的监测。一是要定点、定期对主要农(畜)产品污染情况开展例行监测;二是开展对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围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例行监测;三是定期对重要水源进行常规性监测。及时掌握农业环境受污染损失状况,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调整产业结构(例如受污染的土地种植花草等),进行植物修复。

  (2)控制农业水源污染,解决湖泊、大中型水库的富营养化问题。首先要纠正或扭转偏施、重施氮肥的习惯,推广节氮施肥技术。调整肥料结构,实行配方平衡施肥,大力发展多元高效肥,推广专用复合肥,积极推行有机无机肥配套施肥体系,同时应加强改善生态环境的新技术的研究。其次,要推进有机肥工程,以减少化肥的用量,采用多种形式使秸秆还田,集中处理加工畜禽养殖基地的鸡粪、猪粪等使之成为商品有机肥料。结合疏浚河道开发利用丰富的河泥资源,大力开展河湖清淤工作,同时实施河湖岸植树,减少水土流失。

  (3)加强对农业环境科学的研究。政府应增加农业环保科技的投入加强农业保护宣传培训,提高各级农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增加科技投入,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环境保护技术模式,引导农业结构合理化,逐步建立起农业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农业结构体系,努力做到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农业产品无害化。

  (1)制定绿色产业倾斜政策。一是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一定时期内,对绿色产业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新开发的绿色产品也可以缓征所得税。二是要对绿色产业企业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上实行优惠,鼓励其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三是要在工商注册上对绿色产业企业给予照顾,并赋予一些规模较大的绿色产业企业以出口经营自。

  (2)建立农产品国际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大量事实表明,绿色贸易壁垒之所以能起到限制与障碍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对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了解。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组成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我国主要出口农产品可能在哪些国家遇到什么样的绿色壁垒,提出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形成预警机制,以改变目前这种遇到壁垒就无所适从的状况。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0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己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0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0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开发绿色农业、发展绿色食品将有益于我国农产品出口、提升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方法:

  (1)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国出口的部分绿色农产品多为农户零星生产,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难以降低产品成本,参与国际竞争。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采取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是必然选择。只有企业联合起来,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实力、实现规模效益,从而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应考虑扶持一批绿色农产品出口企业,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和企业集团化效益。可采取“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或者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公司+农场”,实现绿色农产品出口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2)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我国具有生产绿色农产品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条件,可以建立一批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用科技成果优势,实现绿色农业加工增值。

  农业标准化工作就是以农业科技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按照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的原则,把先进科技成果和绿色技术转化为标准,并加以监测、实施,使业生产、加工、管理和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活动。实施农业标准化,既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推动我国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又可以促进农产品优质化,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我国要加强对国际农业标准的研究,而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企业自主研究和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生态技术,并将其大力推广,使绿色技术上升为“农业标准化”中重要一部分的。我国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更新农业标准,并使农产品品质标准与安全卫生、分级、包装、运输标准相配套,通过逐步完善,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从而为我国农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2.《贸易与环境》,赵玉焕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3.《如何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李志军著,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4.《如何积极应对农业绿色贸易壁垒》,李一南著,中国财政,2006,年9月。

  5.《浅析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策》,余鹏著,世界经济情况,2006年7月。

  6.《我国出口农产品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刘翠萍著,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年4月。

  7.《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及其突破对策探析》,谭蓉娟著,特区经济,2006年5月。

  8.《如何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于宝苹著,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6月。

  9.《浅谈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顿红著,科教文汇,2007年6月。

  10.《绿色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岳利鸿著,前沿,2007年5月。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以下统称生产)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知识。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鼓励生产、经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保护。受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土地、水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为限制生产区,设立标志牌,并予以公告。限制生产区内不得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禁用、淘汰、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鱼药、肥料、激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统称农业投入品)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知识。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保存两年以上。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在标签上用醒目的红色粗体字标注“限用”,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警示内容。禁止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综合防治技术。农产品生产中需要使用化学农药的,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并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药使用规范。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药。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施用有机肥料。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不得施用城市垃圾。第十二条生产者不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类药物和激素。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危害人身健康的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养动物。水产品养殖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禁止在水产品养殖中使用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和国家规定禁用的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生产档案应当保存到农产品出售后一年以上。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浸泡、保鲜、防腐、催熟、烘干、熏烤、腌制、着色等所使用的材料、添加剂,农产品盛装、贮存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的要求。第十五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农产品产地检测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或者依法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方可销售。动物屠宰场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对入场动物进行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加盖验讫标志的动物产品,方可销售。第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检测合格标志或者认证标志,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进口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附具中文说明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识或者标注。第十八条下列农产品禁止销售:(一)使用了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二)农药、兽药、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超标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的;(五)未经动物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七)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二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生产者、经营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逾期不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监督生产者、经营者予以销毁。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格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农产品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农业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即时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允许未交验合格凭证的农产品不经检测在本市场销售的;(二)允许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但每次变迁的结果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供给效率低下的问题,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供给效率低下的深层原因就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出现了失衡,其中供给主体的失衡尤为突出。本文试图在界定供给主体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失衡现象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重构的政策建议。

  农村公共产品是与农村私人产品相区别而存在的。笔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区别于农村私人产品,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为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收益外溢性的物品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业信息系统、农业环境保护等。然而,现实中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一是在性质上近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二是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高中(职高)教育、水利设施、医疗、乡村道路建设、文化馆等。三是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等。后两类准公共产品在相当程度上又可视为俱乐部产品,其特点是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根据公共产品服务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通常又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和社区性的公共产品。由此可见,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层次性的特征。由于不同层次公共产品本身特性的差异,决定了上述物品提供的目标指向不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主体也必然存在差异。

  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涉及三个基本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和安排者(吴金明,2004)。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公共产品,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群体、机构或组织;生产者直接组织产品生产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志愿性组织或是消费者自身;安排者(也称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物品的生产者。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志愿性组织,甚至于消费者自己。本文谈及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仅仅是指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即农村公共产品有谁来提供。

  在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如果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供给,必然会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必然要由政府承担。考虑某些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如消费者的地域集中性、局限性以及公共产品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由私人供给可能更有效率。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一种公共物品并不一定要有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不是唯一的,从组织形态上看第三部门、私人组织、社区和社会公众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实现这一局面取决于其他行为主体的能力、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状态。就行为主体的能力而言,在一些有形公共物品生产上,私人组织的能力并不比政府逊色;在提供社区性公共物品方面,中央政府并不见得比社区自治组织更有效;在对行业进行管理时,政府也不见得比行业协会更有效。就政府与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不仅仅是管制与被管制、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或良性互动关系。之所以强调合作式的伙伴关系,是基于以往公共管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对称的关系格局而言的。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公共物品的生产不是由消费者说了算,而是由生产者说了算,由此导致了不恰当的公共物品生产的高成本和过度生产”;但反其道而行之,即完全由消费者说了算,则会陷入另一种不对称关系之中,即公共管理主体的主动性和战略能力很难得到体现。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特性,构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非盈利性组织(也称第三部门)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结构。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供给主体方面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的问题。

  (1)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单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者。现行体制下,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参与主体受政府政策、产权界定和自身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其表现为:1私人组织(包括企业)参与不够。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致使收费变得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划算。无论是科斯定理提出的解决外部性的办法,还是布坎南提出的“俱乐部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效率之间的联系。因而,解决公共产品私人供给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公共产品的产权明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不明晰,产权残缺阻碍了私人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最大的受益者——农民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供给的激励。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民同其他多数人一样,都希望由别人来提供,自己能成为“免费搭车者”。2农村第三部门的发展滞后。第三部门通常是指区别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集合,是那些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共同特征是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合法性等。第三部门的主要作用在于它能提供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对多样、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在我国,长期以来,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来负责供给,私人组织和第三部门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3农村社区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些年来,不少国家对政府、市场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几乎已成为拓展公共管理领域的新思潮。社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化的社会自治领域”,对于解决社区性公共问题、自给社区性公共物品、实现社区性公共利益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我国农村,由于乡镇政府职能向村级组织的渗透,村民委员会部分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成了具有行政权力的“准政府”,难以准确的表达农民的意愿,难以发挥自治组织在村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2)供给责任不清,供给主体错位。公共产品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但在实际中,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1有关政府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上的缺位。与城市公共产品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明显特征是纯公共产品少,准公共产品多,并且界限相对模糊,加之农村地域的分散和自然环境的差异,其生产带有分散性,因而政府提供与否的收缩性较大。在我国,当涉及两级或多级政府间的共同事务时,中央政府、各省、市、县及乡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确认、调整机制及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一个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随意性较大。例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和融资,但实际上这些供给责任推给了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来负责。2乡镇政府在供给过程中的错位。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能,支出负担沉重;另一方面,由于乡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设置过多,生产性支出处于萎靡状态,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3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供给过程中的困境。村委会是农村社区内的公共物品的组织者,但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经常利用政治权威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推卸给村委会,从而影响到村级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3)中央与地方固有事权及支出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把本应由自己供给的公共物品,通过转移事权交由县乡政府和农村社区提供。由于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同时,并没有相应赋予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足够的预算资金,只能由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自行解决,事权与财权的不统一,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

  (1)单靠政府提供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求,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户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单一的政府供给主体,因财力限制和供给的强制性很难完全满足农户的有差异的公共产品需求,既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导致农村党群和干群关系的紧张。

  (2)政府作为唯一的供给主体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过于单一,导致农民不堪重负。随着公共产品种类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公共支出不断增加,政府筹集不到足够的公共资源,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越来越丧失主渠道的作用。在政府不能发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渠道作用的情况下,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劳动,集资兴建社会公益事业,加重了农民负担。

  (3)单一、失衡的供给主体制度,使政府从供给机制上管死了一切,限制着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的参与,也给政府的供给部门提供了充分的寻租机会,最终导致城乡公共产品水平的巨大差距(马晓河、方松海,2005)。长期以来政府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政策,使有限的资源源源不断的从农村流向城市,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相对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在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大都由农民上缴税费的方式自己来承担,而且公共产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劣于城市公共产品,这对于农民和农村地区来讲,显然有失公平。

  对上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状况,必须在深化农村改革中,改变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提供主体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在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和多层次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1.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城乡一体化均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站在实现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战略意义和紧迫性,从根本上实现发展观的转变。按照新的发展观的要求,指导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各项实践。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的束缚;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彻底改变“重城轻乡”、“重城轻农”的国家公共产品制度安排,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

  各级政府可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以及提供补贴、奖励、直接委托或各种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鼓励、吸引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参与,并积极引导、帮助、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一种稳定的或制度化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机制。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一定要对建成后的农村社会公共产品明晰产权关系,该属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农民个人的就归农民个人,千万不能做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政府来界定。只要产权关系明晰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主体结构才能有效形成。

  3.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

  我国广大的农民普遍生活于分散的村落之中,实行村民自治更容易符合农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农民的满意度,更容易激发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热情。要让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激活民间组织的各种积极作用,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农民的汲取机制、共识机制、协调机制、表达机制、整合机制和利益再分配等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走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正确之路。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如上所述,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实现城乡公共物品的统筹供给。大家普遍认同应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层次来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在我国,由于农民是一个庞大的,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关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才能切实保障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加快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细化、完善并制定、出台新的有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加快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

  1.黄志冲。农村公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06)。

  2.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07)。

  3.涂晓芳。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02)。

  泰州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长江沿岸,南北间距150多公里,南部沿江地区,中部多沙地区,北部为里下河地区,土地总面积5797平方公里。农业耕地近500万亩,只占农业用地的55%,作物种植主要有水稻约300万亩,小麦300多万亩,油菜50多万亩,大、元麦10多万亩,对于农资产品的需求量相当可观,且品种需求相对单一,集中。

  广大农民是农资产品的主要消费者,地处广大农村,消费人口众多,散居在不同的地域,消费基本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家只有1到几亩地不等,每家每户根据自己对未来的估计和需求种植作出消费决定,这些特点是其他任何产品所不具有的。泰州地区现在农资产品的营销依然停留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上,各市、区、县以一至两家主要批发商集中组织货源,分两条主渠道——农业推广部门和供销部门分销,再由乡村为终端供应到农民手中。长期的市场经济行为对农民的消费习惯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买方市场的形成加剧了营销渠道的竞争程度;供销社体系农村阵营的逐渐瓦解,生产企业参与流通,民营企业、个体户日趋活跃,交通、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共同促进了以县级或乡镇为中心的农资交易市场的形成,改变了农资竞争的格局和农资流通渠道的固有模式,渠道零售终端在农资流通体系中的作用日渐明显。

  农资是与农业生产和再生产有关,包括农药、化肥、种子、小型农机具、农膜、饲料等六大类在内的农用产品,具有品种多、规格多、占地大、不易陈列码放、技术含量高、季节性强、地域性强、售后服务困难、产地不一等特点。但农业市场非常庞大,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和发展规律。农作物生长有着极强的季节性,这是自然条件决定的。尽管反季节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不能代表整个农业生产情况。不同季节有完全不同的作物种类,因此病虫害发生也有着极强的季节性,对土肥条件的要求也根据生长期的不同而不同。这些导致了农资产品购买的集中性,而且往往购买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过了这个季节只有等待来年。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而且农资使用的技术性要求又比较高,仅凭阅读使用说明和产品标签是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需求的,因为毕竟这些资料不能涵盖农业技术的方方面面。所以农资,尤其新型农资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推广期。而且在农资的使用中,如使用不当,不仅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甚至可能对农作物本身造成危害,造成使用者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全泰州市有一定规模的农资批发网点就有20多家,另售网点有300多处,虽然农民购买农资比较方便,但对所购买的产品性能,使用方法都缺乏了解,只听销售商的推荐,得不到具体的技术指导,从而出现操作失误,农民蒙受损失。

  农产品价格影响的是农民对来年市场价格预期和信心,从而影响本年度的投资力度。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农民更倾向于在经济作物上加大投入,比如,烟草、药材、茶树、花卉、草坪、蔬菜等作物,而对非经济作物则限制投入,如玉米、稻谷、大豆等。 由于分销网络是以个体经营户为主,产品的价格竞争仍然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为了追求扩大市场,降价促销是一些农资生产商的主要手段,为了降低产品成本,一些生产商不得不使用减低含量,或以次充好手段或零售商减量销售,而使其销售的产品不能正常发挥效能,甚至引起负面影响。农资行业做市场的老三篇是:广告开路,铺货赠物,价格绝杀。营销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铺货、收款和喝酒。农资企业大多在风雨飘摇中生存,年头好时,撞大运似的赚一点,怎么赚的,不知道!年头不好,运气差时就亏一些,如何亏的,不管它!企业的业绩全凭运气决定,很少有运作的成分。而且低水平的价格战及风险极大的盲目铺货,打得小企业散架,大的也摇摇欲坠,行业水平的跃进得不到成本的支撑。

  除了靖江、姜堰两市供种相对统一,品种相对单一,其他县市区种子市场就相对放开,供货渠道复杂,供应品种比较混乱,售后服务也参差不齐,每年都会出现因为种子质量出现问题形成一些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存在。农村因为地处偏僻,交通、通信相对落后,限制了市场信息的流通,导致大量的市场信息无法到达农们手中、指导农业生产和农业消费,从而使农民对产品的技术性能、品质知之甚少,使用成本增加。农资产品的消费效果和其他产品不一样,在使用后的很长时间内才能看到效果,而且深受气候条件的影响。气候变化直接影响作物生长,病虫害的发生,农作物对水肥的需求。农民不可能在无水可浇灌的千旱天气中施肥,因而对肥料的需求降为最低;在雨季不会想到去使用杀虫剂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农资产品的需求量,难以定量估计来年市场的需求。

  集结化,随着泰州地区经济开发工业企业的迅速壮大,农民大多弃农从商,从而使大量的可耕土地闲置,大面积的良田流转开发养殖业,或由有能力的种田大户大面积耕种,从而使农资产品的采购与使用发生变化,从一家一户的独立采购使用,到种田大户的批量采购,甚至集中使用,从而降低农资产品采购成本下降,提高种田的经济效益。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农资批量采购的社会团体,如各类农民协会、农民经纪人、蔬菜公司、运输大户、个人等,他们一般绕过经销商,直接从生产厂家购买农资产品,具有很强的采购谈判力,规模较大者甚至可以和批发商相比;另外,中国邮政、农村信用社和一些货运公司相继开展了农资第三方物流业务,等等。这类组织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越是农业发达的地区,越具有生命力,往往这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促进了农村市场的繁荣局面。“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协会+农民”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最基本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为农资流通所利用,是由于这种模式能够直接将松散的农民联系起来抵抗市场经济的冲击,加强和农民的频繁接触,而且运作成本低,农民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自己需要的农资产品和以保护价格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同时能够便利地得到农业技术方面的服务。这种新型运作模式,因为经营范围涉足某一地区的涉农产业链,农民从中可以获得实惠,从而有力地冲击了传统营销渠道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的农资厂家的关注。

  农民从产品需求逐步转向服务需求。连锁经营要实行统一标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宣传、指导,统一配货,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售后服务。不但要产品连锁经营,技术服务也要连锁经营,要把农资产品经营提升到像一些食品连锁经营,品牌化、产权化、服务化。

  农资产品直销摆脱了经销商的中间利润分成,直接让利于终端客户,让利于农民。不但把产品直接销售到农民手中,还要把服务送到田头。

  这些渠道成员和业务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农资渠道的结构,客观上要求农资渠道进行相应调整。

  农资的价格对购买农资的农民影响越来越少了,因为消费者注重的是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的内在品质和有无高效益等方面。对于品质好、有信誉的农资,农民还是愿意出高价购买的。高价位的农药和化肥销售量并不一定因价格因素而减少,相反有时候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目前,很多国外公司高品质、高价位的农资产品打入了国内经销商的门店和大众市场,便是很好的证明。

  面对农资市场供应渠道多、门类复杂的现实,农民需要了解农药、化肥、植物激素等方面的产销及发展趋势,一个好的产品或品种的投放,不能只是把经销商召集在一起,租个会场,由推广人员讲一下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方法,由经销商组织推广。这种传统的推广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资市场的需求。要想成功推广一个产品,必须要让产品的直接使用者知道产品的特点、性能和科学的使用方法,让他们在认知中使用,在使用中总结推广。要想做到这一点,就要有强大的宣传支撑,广告宣传是主要手段,可以通过有影响力的电视台、农业科技报等媒体,在一定的时间内反复进行宣传,让大家一看到广告就知道是什么产品,是干什么用的,性能如何,就像一听到海飞丝就知道能去头皮屑。另外,还要召开农民会,组织科技下乡,田间示范等。

  品牌的效应历来是推动产品销售的主要因素,一个好的品牌,代表着好的质量、好的服务。农资品牌也是如此,特别是农资市场放开以后,无论是注重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一些老的、质量过硬的品牌的农资销售量还是占优势的。目前,生产商的广告宣传渠道主要为杂志、报纸,大多数农资经销商在广告方面的花费都很少,以种子为例一般为销售额的 3%左右。调查表明,销售种子的经销商广告做得越频繁,销售量增长越多;种子广告费用超过销售额 5%的经销商,增长率是最高的;通过直接邮寄或在杂志、报纸上刊登广告的企业销售额高于平均水平;在广告中强调售后服务的经销商,销售量增长是其他强调种子价格信息等的两倍。在广告中强调售后服务,尤其能满足消费者心理的需要,他们最担心的是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理赔找不上门。因此,有远见的农资企业应将目标定位于生产高质量品牌产品,而农民放心购买和使用的主要是名特优新品种。近年来,一些外国的农资进入中国,相对国内的农资产品来说,其产品功效都大大超过国内产品,从而占领了很大的市场份额。但也有某些国外知名品牌的农资产品,由于对市场没有做好充分的适应性示范试验,其功效相当于国内产品也相差无几,但它的价格相对国内同类产品要高得多,从而销售量会大幅度下降。我们所以在推广农资产品时,既要注重品牌,更要注重产品的功效,才能提高农资产品的销售量。

  农民作为主要的消费对象,逐渐成为营销渠道的核心,相应地渠道竞争重心也向终端下移。渠道重心下移的主要表现是渠道结构的扁平化、渠道长度变短、渠道中间环节削减,如原来的省级经销商或地区级经销商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和市场掌控能力,被市场淘汰为县级经销商。这种营销结构的变化能够帮助生产企业迅速铺货,迅速占领市场,并加强了营销的针对性,从而使生产企业更主动、更全面地控制市场和开发市场。渠道扁平化作为一种销售模式,简化了销售过程,缩减了销售成本,使企业和经销商有了较大的利润空间。但扁平化并非是简单地减少哪一个销售环节,而是要对原有的供应链进行优化,剔除供应链中没有增值的环节,提高渠道运作的效率,在厂、商、用户间构筑一个完整、有机、高效的网络体系,使成千上万的用户通过这个网络同厂家、商家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互动。由于农村青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资使用者大多文化素质较低,而农资时农业技术的载体,使用要求高,劳动强度大,这就要求农资经营者不断创新服务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农资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优质服务,如产品示范观摩、电话预约送货上门、提供代劳服务等等,在优质服务中求发展。

  所谓农产品品牌,即农产品品质与经营者、产地的综合性识别标签,是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影响企业信誉度与消费者诚信度的关键标示。农产品品牌与其他工业商品或服务品牌相比,其特征在于:第一,独特的自然属性,与人类的健康有直接关联,所以需要标准化、产业化与安全化的生产管理体系;第二,自然资源的优势,不同农产品存在着特色化的产地资源优势,彰显其产品品牌的差异性与核心竞争力;第三,原创性技术对农产品品牌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在现代科技的影响下,农产品的品质与品牌价值,都将受科技水平的影响。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正面临着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农业产业也需要迎合时代的发展需求,迎合消费者的消费需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外贸发展面临着激烈的国际化市场竞争,需要积极改变传统的发展理念,采用现代化的品牌战略管理模式,才更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项具有复杂性、持久性与动态化的系统工程,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的指导思想,在于匹配和企业一致的市场理念、企业文化理念、竞争理念与营销理念等,要求企业自身以先导产业与优势产业的优势产品为主,全面带动品牌战略的发展,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突出优势。创立与发展名牌是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的目标,需要透过战略管理提升品牌价值。所以在此背景下,必须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在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市场交易额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企业要建立起长久的发展战略与目标,通过充分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集中优势产业与产品群,推动产品在市场范围内的迅猛发展。第二,强调整体带动。“先谋势,后谋利”是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即企业需要透过打造名牌活动,构建严格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企业的竞争意识,通过全面带动营销战略发展的活动中,提高品牌的声誉度。第三,坚持不断创新。农产品的发展需经过多年的努力,品牌的建设亦是如此。纵观目前市场上的诸多知名农产品品牌,其发展历史并不长久。而想要创立长久的品牌,使品牌升级为名牌,则必须要开展持续不断的创新活动,通过创新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创新的技术保持名牌的市场吸引力。

  第一,坚持市场导向。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产品品牌的创立与发展,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流程中,需要立足于现实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的导向进行整体战略的规划,通过提高市场的占有率,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发展。第二,注重比较优势。对于农产品品牌而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同质化发展趋势下,尤其要注重特色化的优势建立,借助资源优势创造区域农业特点,打造产品群链,实施聚焦战略,通过顺应政策引导,奠定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的坚实基础。第三,轻重结合发展。利用“二八”定律,企业在发展的进程中,要始终坚持对一般发展和重点发展的区分,在市场发展进程中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同时也要维护一般发展渠道。面对重点发展规划区域,要强调新产品的营销战略与规模化的产业发展。第四,坚持科技支撑与动态发展。农产品品牌虽然与其他工业品牌的属性有所差异,但是都需要以科技为支撑,通过较高的产品科技含量,确保产品的品质安全,进而形成较强的品牌实力。现代科技不断革新,产品不断创新,所以在品牌战略管理中,还要坚持动态化的发展过程,在保持企业优势的同时,不断充实品牌的内涵,打造特色化的发展路径,不断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品牌的竞争力。

  新常态背景下,对农产品品牌及其价值的错误认知和理解,相对滞后的传统思想理念,显然是制约我国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发展的首要因素。在现代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品牌的重要性,但是缺乏对农产品品牌价值的正确认知和全面了解。为了能够扩大生产与推动发展,很多企业竞相贴牌生产。殊不知贴牌生产虽然有助于推动发展,但是却属于国际国内分工的低端层面,利润较低且缺乏持续发展竞争力。然而,目前我国农产品经营企业轻视品牌建设而重视贴牌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2006年我国山东的一家企业出口创汇高达1.6亿美元,然而却没有品牌商标,所以在几年后就丧失了品牌竞争力,于2010年倒闭。在激烈的国际化竞争环境下,农产品品牌缺乏核心竞争力,不仅会影响对外出口贸易额,而且在市场开放化发展的环境下,在国内的发展也将受到阻碍。

  根据新常态下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营销现状可知,目前我国农产品品牌发展还存在着营销策略的制约。一方面表现为营销意识薄弱,营销主体不成熟。部分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没有及时更新营销理念,缺乏整合性的营销理念,更缺乏科学性的分析。在营销策略上,没有结合农产品的整体特点进行发展,无法解决产销失衡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缺乏危机意识与竞争意识。另一方面表现在品牌营销意识不足,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在现有的农产品销售市场营销策略中,很多产品缺乏品牌性的包装设计与推广,尤其是特色性的农产品品牌,更是在同类产品竞争中缺乏竞争性。目前我国农贸市场内的很多农产品均属于初级产品,在生产加工方面均属于初级加工产品,在流通、质检与管理等环节,也由于缺少整体性、标准化的监管体系,导致农产品的质量非常不稳定。与此同时,缺乏品牌形象的塑造,重视品牌炒作而忽视品牌建设的情况也非常明显。在市场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品牌营销还面临着假冒伪劣品牌的干扰,不利于企业品牌形象的大力推广。

  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中,市场环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氛围。作为农业大国,在我国各省区市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农产品市场份额巨大,且地区利用资源优势,往往存在着多个区域内的优势农产品品牌。在此背景下,为了强化地方经济发展,部分地方政府限制了商品的自有流通,阻碍了农产品的品牌发展。以双汇集团为例,为了能够开展全国化的发展战略,双汇利用十余年的时间才突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围栏”,在全国建立了两千余家销售网点。据我国商务部的调查显示,我国农产品在20个省市面临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品牌还面临着贸易壁垒的限制与阻碍。根据中国海关2016年的关于2015年我国农产品进口数据显示,我国从美国和巴西进口的农产品占我国全部进口农产品50%以上,而由此产生的农产品贸易逆差也占到了逆差总额的47%。我国农产品对外逆差的高度集中产生的原因在于农产品出口大国的国际影响力较高,部分国家对于外来农产品的品质要求较高,并且本国的农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较强,有着一定的贸易壁垒,美国、欧盟和日本等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有着较高的技术壁垒限制。与此同时,关税措施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作用,削弱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重视企业品牌建设发展,并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然而对农产品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却始终考量不足。尤其是在新常态背景下,政策法规的约束力还并不足以推动农产品品牌的持续发展,缺乏整体规划,还需要不断构建具有约束力、便捷性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我国的基层政府在公共财政稳定农产品价格上,还存在政策使用的科学性不足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看到有的地区通过建立集贸市场维护了农产品价格的稳定,于是在本地区也开始大量建设集贸市场。但这种集贸市场的建设往往缺乏科学的论证,最终难以有效实现对农产品价格的合理引导。农产品价格监督的信息化体系与法制化保障不完善,缺乏足够的信息技术设备使用人员。与此同时,我国当前也缺乏农产品价格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导致在农产品市场监督过程中,经常出现违法侵权行为,从而削弱了部分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现阶段,我国新常态经济正在从粗放型转向专业化、精细化,而目前我国农产品品牌在国际范围内,缺少知名品牌,即使在国内也十分缺乏优秀的品牌产品。企业的名牌战略,即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等阶段,根据名牌战略严格要求自身。其特点需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要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其目标在于长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关键在于“名实循环”,就是要实践与名气相等,实践方面包括产品的质量、服务的质量等,而名气就是名牌的效应,名牌的影响力与吸引力。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名牌战略会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树立名牌发展战略,预示着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将有更高的标准与更长久的发展规划。根据《2015年我国农产品行业品牌建设趋势分析》显示,以我国四川省为例,在两千多个农产品品牌中,品牌价值在1亿元以下的占12%,品牌价值低于平均值的占37%。由此可见,四川省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还有待挖掘,我国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的发展,必须要先建立起名牌发展战略,才有助于推动农产品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政府迎合时展趋势,提出了“互联网+”发展战略。在此背景下,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可以结合互联网发展趋势与网络技术,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手机等移动设备为平台的移动营销形式受到企业欢迎。在此背景下,农村或农产品的销售企业可以采取定制移动营销的方式,联合移动广告平台,借助短信、微信与微博等方式,开展与市场终端消费者的交流活动,传递农产品销售信息,建立信息平台推动农产品的销售。在互联网时代农产品的销售离不开中间平台,很多中小型的农业企业以及一些个体农产品销售商,基本上都是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自己的店铺而后从事互联网销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般可以为农业企业提供实时通讯的工具,帮助企业和消费者进行销售事宜的沟通。此外,在第三方平台上,还可以利用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功能,来为农业企业提供相关消费需求信息,帮助其寻找到合适的顾客。而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电子商务,农业企业也可以在物流、信息安全、支付安全等问题上减少自身维护的投入。当前我国最为典型的第三方平台就是淘宝(天猫),根据关键词搜索可知在淘宝上的农产品销售企业数量不低于1000家。众多农产品销售企业的集聚为平台赢得了市场声誉,也为企业增加访问量提供了条件,帮助农产品构建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将是农产品品牌的有效支撑。在新常态背景下,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农产品龙头品牌与龙头企业的培育。构建大型标准化的原料基地,以标准化规范化农业发展,有助于提升农产品品牌的内在产品价值,丰富品牌的内涵,树立品牌在同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策略中,还需要不断重视技术创新发展,保持农产品品牌的活力,无论是生产还是加工,都要注重每一个环节,提高技术含量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借助信息化建设与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先进科技,将有利于农产品品牌的全程把控,无论是在产、供、销的哪一个环节,都可以实时了解真实的市场情况,开展有效的品牌战略管理策略。在信息化的支撑体系下,还有助于提升农产品的流通渠道,降低物流成本。

  营造强势品牌,除了企业要发挥自身的市场主体地位之外,还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通过政府建立并健全品牌的保护制度,构建品牌推广和促进体系的完善,打造生态型品牌关系,为农产品品牌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有助于农产品品牌战略管理策略的开展。一方面,政府要做好农产品品牌的规范化发展,做好标准化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要做好公共服务项目的提供与资金的援助工作,通过政策扶持加快市场体系建设进程,促进农产品品牌的特色化发展,为农产品品牌发展打造一个多层次、多成分与多渠道的市场流通格局。

  [1]戴程,杨建州.中国农产品品牌结构模型及实证研究以中粮集团为例[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58-62.

  [2]邓贝贝,颜廷武.关于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思考[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4):622-626.

  [6]孙巨青.烟台市福山区农产品品牌化发展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4.

  “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法制建设、执法监管、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等管理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农业部配套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制定,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相应颁布实施,都为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标准依据。2008年农业部组建了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职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各省及所属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门机构相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步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以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为重点,“十一五”期间共制定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800多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数已累计达到4500多项,农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启动实施了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已创建500多个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和一大批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

  2010年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1.2万多个,全国“三品一标”总数达到8万个,认定产地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30%以上,认证农产品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

  组织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已投资建设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和专业性检验检测中心36个、部级区域性检测中心13个、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30个和县级质检站936个。“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贯通部省地县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体系队伍不断壮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法正式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安全是人们对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假冒伪劣食品禁而不绝、食品包装材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儿童食品和保健品质量不合格、配方不科学,餐饮企业经营不规范、操作不安全等陆续暴露的问题,给农产品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企业安全责任的不落实,一些食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不讲诚信,甚至明知故犯、违法违规、逃避监管,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政府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强,重效益、轻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监管衔接不够,全程监管、综合监管、协同执法能力较弱。食品安全制度仍有漏洞,企业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不够完善。这些因素都为农产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加强监管,不断提升水平,着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消费安全。

  风险管理模式对于农产品安全管理来说,是公认的最有效的管理模式。风险评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确立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既是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实需要。

  2011年农业部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规范,积极构建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为主体、主产区风险评估定位监测站点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体系,制定和实施风险评估监测计划,大力推进应急处置科学化。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围绕污染物毒理学评价技术、剂量反应评估技术、暴露评估技术、统计分析技术、公共模型软件设计等风险评估共性技术开展研发,针对农产品中潜在的各种生物、化学和其他外来的危害因素,加强其危害途径、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为科学、合理和有效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交流合作,跟踪国际风险评估技术前沿,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方法,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科普宣传,主动答疑解惑,营造一个政府、企业、消费者、科研教学人员等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利益相关者都了解、认识、接受和支持风险评估工作的氛围。

  农业部在“十二五”期间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主线,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入手,标本兼治”,强化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风险应急和执法监管五大体系,全面提升执法监督、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五大能力,推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新进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关系到我区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由于进入秋冬季以来,气温比往年较高,病虫发生严重,农药品使用增加,给农产品质量带来安全隐患。加之秋冬季是大部分农业水产品上市的季节,如藕、螃蟹等,不规范使用化学投入品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高我区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现就下阶段我区地产农产品上市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镇村各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属地管理签定责任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户、落实到块,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

  二是要加强技术指导,要组织广大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基地、深入农户,实行面对面、零距离服务,确保农产品生产的各项关键技术传送到户、落实到田。

  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重点是要对种养大户,要做到每个种养大户有专人负责,把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

  种植业生产要全面禁止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规范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农药操作规程,确保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畜禽生产要全面杜绝饲料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事件发生,确保生鲜乳中不使用三聚氰胺等违禁物;水产品生产中要确保不使用草酸等违禁药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