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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使用农药注意事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12-14 02:52    文字:【】【】【
摘要:购买、使用农药注意事项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好可有效控制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确保农业增产增收,使用不好会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药

  购买、使用农药注意事项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好可有效控制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确保农业增产增收,使用不好会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药使用者人身安全。为此,特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和使用农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已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购买农药产品。购买农药时一定要查验经营者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不要贪图便宜,向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店铺、集市上的摊贩、走村串户的推销者购买农药。通过互联网购买农药时也要查验农药经营者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且要切记互联网不得经营标有“限制使用”字样的限制使用农药。

  购买农药前,应准确掌握需要防治病虫草害的名称、危害情况等,尽量做到详细了解。购买农药时,要向农药经营者准确描述病虫草害症状,确保对症下药。必要时可拍照(注意拍清楚病虫草害主要特征)或携带病虫害标本向当地植保部门问诊,由其下处方后再购药。

  农药的外观性状应均匀稳定,出现异常情况应拒绝购买或要求农药经营者调换。常见剂型及性状如下:(1)可湿性粉剂应该是粗细均匀、颜色一致的疏松粉末。(2)颗粒剂应该是大小、颜色均匀的颗粒。(3)乳油、水剂应该是均匀一致,没有分层、浮油、沉淀的透明液体。(4)悬乳剂应该是均匀、可流动的液态混合物,长期存放可能出现分层,但经摇晃后可恢复原状。

  注意检查农药包装是否完整,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如果标签过小,要检查是否附具完整说明书,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情况。标签内容不全,又没有附具完整说明书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多数为不正规产品,药效及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发现包装破损的应要求调换。

  (1)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2)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3)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4)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5)中毒急救措施;(6)储存和运输方法;(7)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8)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9)可追溯电子信息码;(10)像形图;(11)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12)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法律特殊规定的除外);(13)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查看登记作物及病虫草害种类是否与自己需要施药的种植作物一致,检查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拒绝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农药,拒绝使用登记作物及病虫草害种类与自己的作物、防治对象不一致的农药(如不一致,极易发生药害)。

  不购买禁用农药,购买限用农药必须到具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正规实体农药经营店进行购买,并向经营者提供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用药指导。

  购货凭证要准确、清晰注明销售单位、购买时间、产品名称、规格、等级、型号、数量、价格等主要内容,并妥善保存。一旦发生药害或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购货凭证(发票、收据等)是依法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主要证据。

  配制、使用农药时应穿戴好工作服、风镜、口罩、手套等,严格按照正确的施药方式、施药时间等使用农药,使用完毕后必须用肥皂或碱水洗净手脸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中毒事故。

  配制、使用农药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者提供的防治意见及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使用农药,遇两者不一致时以标签内容为准。杜绝盲目混用药剂、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情况发生。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防治卫生害虫,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标签上标注了每季最多施用次数的农药,当季作物累计使用次数不得超过标注次数。反之,容易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一旦发生药害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药使用记录是依法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有力证明。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施用农药后,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应妥善保管,并交由农药经营者或就近的回收点进行回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是在出现药害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和农药使用记录一起作为依法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有力证明。

  购买农药时应尽量做到随用随买,一次购买数量不要太多。当使用后发现有农药剩余时,应尽量进行密封处理,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儿童难以接触处,严格与食物、水源、居住场所等有效隔离,并尽快使用。应绝对避免人畜误食、误服导致中毒情况的发生。切忌用食品包装物或易与食品混淆的包装物盛放农药。

  使用储存的农药前应认真检查农药的外观性状。如果发生明显改变,应立即停止使用,交由农药经营者或生产企业处理。禁止随意倾倒、丢弃,避免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茶树种植基地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使用的农药,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赤水河流域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禁止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废物,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如发现购买的农药存在质量等问题,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投诉。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