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_门徒注册_平台「登陆」
首页_门徒注册_平台「登陆」
全站搜索
栏目导航
新闻详情
门徒Login注册登录首页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11-20 02:59    文字:【】【】【
摘要:门徒Login注册登录首页报道: 2017年新版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法规及配套规章实施,至今已有5年,期间企业经历兼并重组、环保压力等

  门徒Login注册登录首页报道: 2017年新版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法规及配套规章实施,至今已有5年,期间企业经历兼并重组、环保压力等原因,农药登记资料转让也不失为节省费用,减少登记时间的一种捷径,那么农药登记资料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新农药研制者和农药生产企业可以转让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登记资料,境外企业不可以。

  (2)新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不受农药生产企业资质的限制,新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其双方都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受让方应具有相应生产能力。

  (3)受让方依据农药登记情况,确定产品登记类别,提交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及双方的转让合同申请农药登记。对于未过新农药保护期的农药产品,依据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申请。已过新农药6年保护期的,依据新剂型、新含量、相同农药或相似制剂等登记种类提交登记申请。对于资料不能满足现行登记资料要求和技术审核要求的,需补齐所缺少的登记资料。

  (4)受让方获得农药登记证,农业农村部注销转让方的相关产品登记证,并予以公示。

  综上,农药登记资料转移不是登记证的转移,而是取得登记的登记资料转让,能减少试验时间,缩短整体登记周期。

脚注信息